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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http://www.xacpa.com/更新:2005-8-24 16:16:05(浏览:【字体:
 
     
 

一、调帐业务(账务清理阶段)。按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应做以下业务调整并编制分录:

1、基准日的重分类;

2会计错账(包括累计折旧的追溯调整等);

3、企业内部往来款项核对中差错的调整;

4、原“待处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还原调帐P(一)6

5、因企业违法、违规而被国家权力机构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损失(尚挂帐),调帐进入当期损益,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P(一)9

6、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所形成的差额进行帐务调整,不应作为清产核资查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或收益申报处理P(二)4

7、基准日仍有未摊的开办费,余额较小且对当期损益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直接转入当期损益P(三)6

二、清产核资损失(执行原会计制度损失)

1、企业内部往来款项经核查并取得相关证据、鉴证、证明后,对单方挂账金额,先由企业进行帐务调整,其差额部分以坏帐损失申报P(二)5

2、企业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核算的,经经济鉴证确认的,以挂帐损失(还原到原科目中)申报P(二)12

3、已提足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后,经经济鉴证确认的对这部分资产减值和相应的帐面资产数额作为核销损失申报P(三)4

4、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要采取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按新的折旧办法追溯(×年?)补提的折旧额经鉴证,视同应提未提费用,作为原制度损失申报处理P(三)5

5、企业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仍有尚未摊销的开办费,数额较大的,在充分经济鉴证下,作为原制度损失申报处理P(三)6

6、清产核资基准日,企业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对超预算支出挂账或转为递延资产核算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在企业作有难以自行消化的专项说明和充分经济鉴证的情况下,作为原制度应摊未摊费用损失申报处理;对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以会计差错调整相应固定资产原值并补提折旧额,在充分鉴证下,补提的折旧额亦作为原制度应提未提费用申报损失P(三)7

7、企业进行主辅分离等改制中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在证明资料、鉴证充分下,对已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原制度损失申报P(三)8

8、企业已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生产经营用地,后经批准改为非生产用地用于建造职工宿舍的,本次清产核资中,产权已归职工个人所有的房屋占用的土地,在用地批复、房改资料和经济鉴证充分的情况下,可将列入固定资产中的土地价值作为帐务核销损失申报P(三)9

9、经核查并鉴证,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净损失,以清产核资损失申报处理;

10、对于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有问题的负债,在取得相关证据和经济鉴证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P(三)3

以前年度企业工资超支挂账,以潜亏挂帐损失申报处理;

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超支挂账,以潜亏挂帐损失申报处理;

债权人灭失或三年以上经认定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以资产盘盈(负损失)申报处理;

查出各种原因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留待以后年度支付的预提费用余额等,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或超出企业实际支付规模所结余的部分,可以转增权益申报处理。

三、预计资产损失(执行新会计制度预计损失)

1、经审查核实后,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包括评估结果)的差额部分,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原则,作为清产核资预计损失申报,不得作为清产核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的损失申报处理P(二)6

2、经核实后,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此次清产核资中需要补提的9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要以预计损失申报P(二)11P(三)4

3、企业进行主辅分离等改制,经批准同意预留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作为预计损失申报P(三)8

4、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批准核销部分,经一年继续收集相关证据仍有困难的,经批准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P(一)8

注:Pxx系指源于《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二)、(三)》中的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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